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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規定

香港監管導航

哪些機構須匯報、匯報甚麼及何時匯報

把已生效規定與 2028 年發展方向分開理解,並在今天設計毋須明天重建的流程。


2025–2028 時間表

內容審閱狀況2026-08-06

最後審閱:2026 年 8 月 6 日。以下列出本輪主要核實及更新。

本輪更新
  • 確認 2025 年範圍一及範圍二要求,以及 2026 年大型股成份股強制遵守 D 部的里程碑。
  • 加入發行人日後離開大型股指數仍須繼續遵守的規則。
  • 加入 HKEX 有關在不會產生不當成本或努力下取得合理及有理據支持資料的比例原則。
  • 繼續清楚標示 2028 年 HKFRS S1/S2 應用方向仍取決於諮詢及分階段決定。
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
時間適用對象情況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所有主板及 GEM 發行人:強制披露範圍一及範圍二。主板:其餘 D 部規定按「不遵守就解釋」執行。GEM:自願披露,但受鼓勵。已生效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D 部全部氣候規定均為強制。發行人一旦受此要求約束,即使日後不再是該指數成份股,仍須繼續遵守。比例原則包括使用在不會產生不當成本或努力下可取得的合理及有理據支持資料。已生效
2025 年 8 月 1 日HKFRS S1 及 HKFRS S2 作為與 IFRS S1/S2 完全接軌的香港準則生效。準則生效本身並不表示所有公司均被強制採用。準則已可採用
預期 202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預期首階段上市實體須按照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匯報,惟仍須視乎諮詢及分階段安排的決定。路線圖,並非最終強制規定

重要分別

HKEX 附錄 C2 是目前的上市責任。 HKFRS S1/S2 建立與 ISSB 接軌的架構及 2028 年方向。哪些實體須強制按 HKFRS S1/S2 匯報,以及實施階段,仍有待諮詢。

上市發行人的現況

《ESG 匯報守則》D 部以管治、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指標與目標為架構。就氣候披露而言,以投資者為本的測試是:相關風險或機遇是否可合理預期在短、中或長期影響現金流、融資渠道或資本成本。

HKEX 亦要求董事會聲明涵蓋監督、管理方針及策略,以及如何檢討目標進度。由 2025 年開始的財政年度起,發行人須就氣候管治架構、流程、控制及程序提供額外資料。

不要把「不遵守就解釋」視為可有可無

解釋應指出相關條文、未能遵守的原因、公司正在採取的行動,以及在可行情況下預期何時可作更完整披露。套版式解釋既增加監管及投資者風險,亦無助提升準備程度。

HKFRS S1 及 HKFRS S2

HKFRS S1 涵蓋一般可持續相關財務資料;HKFRS S2 聚焦氣候相關披露。兩者均與相應 ISSB 準則完全接軌,旨在把可持續資料與財務報表及通用目的財務匯報連繫。

政府路線圖預期香港大型公眾問責實體最遲於 2028 年全面採用與 ISSB 接軌的準則。HKICPA 指引指出,當局擬就上市公眾問責實體分階段強制採用展開公眾諮詢,首個預期生效日期為 2028 年 1 月 1 日。

設計上的啟示

只為完成本年度 HKEX 清單而建立的系統,日後可能需要高成本重做。應以 S1/S2 的連繫要求為考慮,建立責任分工、控制、時間範圍、財務影響分析及佐證保存。

私人公司及跨國集團

香港並無一般法例要求每家私人公司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實務上,客戶問卷、投標、貸款人、私募股權盡職審查、母公司整合及海外匯報要求,往往形成有力的商業責任。

  • 香港私人公司: 按實際受眾及合約要求匯報;不要預設複製一份 80 頁的上市公司報告。
  • 跨國企業的香港附屬公司: 讓邊界、定義及佐證與集團要求及海外法規一致。
  • 金融機構: 除整體 2028 路線圖外,亦應考慮行業特定的監管期望。

管理層目前應採取的行動

  1. 確認適用匯報基礎及邊界。
  2. 分配董事會、管理層及數據負責人的責任。
  3. 把 D 部及 HKFRS S2 要求與現有流程進行差距對照。
  4. 記錄範圍一及範圍二的方法及控制。
  5. 篩選範圍三類別及氣候風險敞口,而非等待完美數據。
  6. 讓財務團隊參與財務影響分析及控制設計。
  7. 按日後部分披露可能接受鑒證的標準保存佐證。
把規定轉化為工作計劃

把責任連繫至負責人、佐證及決策節點。

最快且有用的做法,是按每項規定進行差距評估,並連繫匯報時間表及管治周期。